服务项目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办单位 工作日 收费标准 备注
变更采矿权(1)变更采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1、变更相关报告(原因、内容、依据、地质工作概况、开发利用情况);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地质报告、省有关储量部门出具的储量认定书;4、具有矿山设计资格单位修改或重新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审查意见;5、工商营业执照;6、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7、占用储量登记表;8、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受理 大厅窗口 5个   乙类矿种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均与甲类矿种相同,承办单位分别由分局负责。属省批的报省。
2、审核 矿管处 4个  
3、审批      
(2)变更开采方式 1、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报告;2、《采矿变更申请登记表》;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工商营业执照;5、缴费证明;6、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7、占用储量登记表;、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受理 大厅窗口 5个   乙类矿种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均与甲类矿种相同,承办单位分别由分局负责。
2、审核 矿管处 4个  
3、审批   7个  
(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填变更后名称);3、变更后的工商业执照;4、采矿人的缴费证明;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填报《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报送转让审批有关文件;6、占用储量登记表;7、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受理 大厅窗口 5个   乙类矿种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均与甲类矿种相同,承办单位分别由分局负责。
2、审核 矿管处 4个  
3、审批   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