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办单位

工作日

收费标准

备注

办理占用储量登记(1)初次办理占用储量登记。

1、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已获批准的);

2、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评审备案证书;

3、储量报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4、探矿权复印件;

5、探矿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受理

地质环境资源处

5个

1、初次登记的条件:申请采矿权的同时,办理占用储量登记。

2、办结后在10内通知相关部门和申请人。

3、乙类矿种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均与甲类矿种相同,承办单位分别由分局负责。

2、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个

 

3、审核、登记(1)市发采矿权证的,县(市)区审核,市登记;(2)省发采矿权证的,市审核,报省。

5个

 

(2)办理变更占用储量登记

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山原有的);

2、年度矿产资源量动态监测报告审查备案证明;

3、经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主要附图、附件、附表;

4、采矿权证复印件;

5、采矿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受理

地质环境资源处

5个

2、审核

地质环境资源处

10个

3、批准、登记(1)市发采矿权证的,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市局审核登记。(2)属省发采矿权证的,由市局审核,报省。

 

5个

 

(3)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勘查报告2、勘查报告评审;3、探矿权证、4、探矿权人身份证。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