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 项目 |
申报材料 | 办事程序 | 承办单位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复核
(1)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4)探矿人改变名称或地址。 |
1、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2、原勘查许可证和复印件一份; 3、变更事项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勘查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5、项目所属行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份; |
1、受理 | 地质环境资源处 | 5个 | 1、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2、乙类矿种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均与甲类矿种相同,承办单位分别由分局负责。 3、延续、变更复核须在探矿许可证届满前50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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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核 | 地质环境资源处 | 10个 | ||||
| 3、办理变更登记
(1)属市管辖矿种,经局务会讨论,如通过,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属省管辖矿种,报省。 |
地质环境资源处 | 1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