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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申报材料 |
办事程序 |
承办单位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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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理采矿权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符合规定的采矿设计或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3、营业执照; 4、资金、技术和资质证明材料; 5、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 7、开采地热矿泉水的,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8、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占用储量登记表; 9、矿区占林地的,提交林业部门出具《使用林地许可证》; 10、劳动安全部门意见; 11、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2、占用储量登记表 |
1、受理 |
大厅窗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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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类矿种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均与甲类矿种相同,承办单位分别由分局负责。 2、属省管矿种报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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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
矿管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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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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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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