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和保护方案;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与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建设执行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行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地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指导乡(镇)用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查、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负责矿业权市场管理,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和管理。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地勘成果。

(十)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十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评估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参与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它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做好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任务。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