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局内各处室、各县(市)国土局、市属各分局、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更好的为上访人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信访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辽宁省信访局信访事项报送标准》等文件的规定,现制定《丹东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请各相关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遵照执行。
一、信访来源
    丹东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事项来源为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含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申请等。
二、信访登记
    登记信访人的身份、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三、出具信访事项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书
    1、对于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直接决定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直接受理但需向下级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到何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2、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②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①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办理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请求复查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均一式多份,信访人、告知机关必须各执一份。《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还要向转送的下级机关提供一份,如果该信访事项是上级或同级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还要将受理或不予受理情况通报该信访机构。
四、调查处理
    1、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的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转,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要向其做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3、办结后向信访人当面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告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时送上级复查机关,上级或同级信访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的信访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其转送的,要向其通报办结情况。
    5、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落实处理意见。
五、复查
    1、信访人对有关党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要在收到复查请求后,通报原办理机关,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3、复查意见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4、复查机关要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并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送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五、保密
    为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对于上访人的情况要严加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特别是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对于有各级领导批示的上访材料也不得出示给上访人。
六、结案报告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要上报结案报告
    1、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信访人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处理结论、信访人对处理结论的意见。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明扼要,格式规范。
    2、结案报告统一用A4纸打印,在加盖承办单位印章并由承办单位领导在结案报告的右上角签字后上报。
    3、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当标明交办机关和交办函号。
    4、在结案报告中,要有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与否的签字意见。如果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结案报告中明确说明;无法找到信访人的,应当就此有专门的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归档
    丹东市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的信访档案,对包括上访信件在内的有关信访案件材料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以备办理、查找和上级部门检查。


                                                          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