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中权力的制约,防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将我局的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二、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调查,进一步审核的,其调查、审核职能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单位)或不同的工作人员;将执法与检验、检查的职能分离。

三、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即我局作出罚款决定,由财政局统一收缴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