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含局领导、处室)恪尽职守、廉洁高效地开展执法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负责人,责任范围为局机关、局所属授权和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局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负责所分管处室的执法工作。
第四条 局监察室、法规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局属执法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局各执法处(室)、局属执法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处罚金额2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和没收物品价值2万元以上,对丹东域外投资企业作出处罚在1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案件,由办理案件所在的处(室)、局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调查,并做出执法文书送交局法规监察处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实行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处罚案件不当或出现错案的,由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具体办案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办错案的当事人按照《丹东市国土资源局错案追究制度》和《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同时对所在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涉及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除外。处(室)负责人为许可审批人,各处(室)应确定具体科员为材料审查员。因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按一次告知要求而造成不当许可决定的,追究审查员责任;审批人要依法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违规审批,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玩忽职守,导致本局被上级复议机关裁决撤销,在行政诉讼中被判决撤销的案件,处以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证件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给予所在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1、具体执法行为被上级复议机关裁决撤销或在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的案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的处分。
2、因错误的具体执法行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本局赔偿的给予:①赔偿1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②赔偿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③赔偿1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第十二条 各执法处(室)及事业单位执法行为被确定为有过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将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如实报告给局监察室和法规监察处,由监察室和法规监察处根据其引起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处(室)、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该处室、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和法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