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四条 应当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处(室)及单位应当予以记录。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我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本局对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两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本局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第七条 科级干部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各执法处(室)和单位的领导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局责令改正;如因此而出现违法行政的,按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