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自由裁量行为,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执法处(室)及执法人员和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行为的;
2、执法人员未按照《市国土资源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擅自作出裁量的;
3、局各执法处(室)及单位违反《标准》越权作出裁量决定的;
4、局各处(室)及单位分管领导违反《标准》自行作出裁量的;
5、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
6、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7、其它行使自由裁量权责任应当追究的。
第四条 对负有责任者视其情节,在行政上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五条 局监察室、法规监察处负责对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