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学习培训对象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三、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一般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鼓励支持各单位举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㈠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㈡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㈢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㈣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㈤学习的主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决议、决定、《条例》、《纲要》;“程序法”和涉及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学法议案、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
六、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集中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学习培训1—2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应当参加市国土局统一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或考核。
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八、本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