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法律名称 条款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影响不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500元—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开垦费1倍—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