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法律名称 条款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1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没收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较重,没收违法所得的 处0.5—1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六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2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