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法律名称 条款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较重的 可以处2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可以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装、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可以处2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