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法律名称 条款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较重的 可以处5000元—2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2万元—5万的元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5000元—1500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5000元—3万元的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影响不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有较大的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