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名称 | 条款 | 主要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裁量幅度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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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 情节较重的 | 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 ||||
第 十 五 条 |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