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法律名称 条款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裁量幅度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5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市局法规监察处决定后,报局备案;

 

2、对5000元—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由支队和法规监察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