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土地监察有以下几个特点: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监察的对象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土地监察的重要特点之一;土地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法规制裁包括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土地监督的目的是实现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有那些?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业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荒漠化、盐渍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五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
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

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对拒不上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限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的,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 对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9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能否占用基本农田?在什么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要从重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11、什么是土地管理行政处分建议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且自己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的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予以处理。


1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行政处分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对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1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刑事处罚后尚不能消除违法后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是否应允配合?


15、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国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16、非农建设用地“六不报批”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的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